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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大常見問題

  1. 傭工在抵港日起,僱主必須為女傭購買勞工保障,否則屬違法,最高刑罰可判入獄二年或罰款五萬元。
  2. 女傭抵港後,應在一個月內領取香港身份証。在有病時亦可前往政府公立醫院醫療,否則院方可收取遊客費用,非常昂貴,所有醫療費用亦由僱主支付。
  3. 僱傭合約為期兩年,由抵港日期起計,合約為生約,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約,祗需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或補償一個月之薪金,即可解除合約。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所欠之薪金及假期補償,支付由香港返回原居地之單程機票,僱主並須在解僱女傭後七天內書面通知香港入境事務處,聲明已於何時解僱女傭,並將女傭及僱主本人之身份証號碼、合約號碼、女傭之護照號碼及解僱理由一拼填寫,並須自己保留副本作為記錄。當信件知會上述機構後,僱主之責任算是完結﹝除非在特殊情況外,有關機構或需要求協助﹞。根據現時入境法例,女傭解僱後可在港停留十四天或以簽証到期為限,以較早天數為準,與僱主無關。
  4. 女傭抵港後,應到有關國家領事館報到,女傭填寫報到表格即可。印傭並需辦理更改戶籍手續。
  5. 外傭月薪HK$3,480.00,由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起遞交往入境處之所有申請,僱主均須繳交每月HK$400.00之外傭稅:僱主可一筆過繳交整個兩年合約期內合共HK$9,600.00,或分四期每期HK$2,400.00,而繳款必須於傭工獲發簽證標籤前繳付予入境處。(根據入境處之付款方法及須知)
 

 

  1. 女傭必須在指定之住址工作,不可兼職工作或在指定以外之地址工作,其工作亦限女傭範圍工作,否則均屬違法,僱主可判入獄及罰款。
  2. 女傭假期,亦根據香港勞工處規定,每週一天,現時規定每滿一年,有七天假期﹝並續年遞增一天﹞,另每年有十二天勞工假期﹝一九九八年有十二日勞工假期﹞,所有假期,均可由僱主指定,女傭無權異議,但僱主必須在二星期前通知女傭假期以便女傭可作安排。﹝註:新聘女傭在首三個月內無權享有勞工假期。﹞
  3. 長期服務金計算法,由於香港勞工處可能修改法例,故此現時計算方法可能有所更改,僱主可根據在終止合約時之工作年期,以當時勞工處所定之法例計算。
  4. 僱主支付與女傭之薪金及假期補償均須由女傭簽署為憑。
  5. 根據僱傭合約規定,所有外籍女傭來港費用包括女傭驗身費、合約費、簽證費、文件程序費、機票費等均全部由僱主支付,如僱主在申請女傭時未有支付上述費用,待女傭來港後可追討僱主清還。 

 

有關其他僱傭條例可致電本公司勞工處熱線271717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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