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用須知

  1. 由2018年9月28日起,海外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調高為月薪港幣4,520元,若僱主選擇為外傭提供膳食津貼,有關津貼亦調高至港幣1,075元.

  2. 由2003年10月1日或之後申請聘用外傭,須就每名聘用的外傭的整個僱傭合約期,向政府繳交每月港幣400元的僱員再培訓徵款。僱主可選擇一筆過繳付全數9,600元徵款,或分四期(每期2,400元)繳交。跟據僱員再培訓條例,若外來僱員獲發簽證後沒有抵達香港,或沒有完成僱傭合約,已繳付的徵款均無需退還. 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決定,暫時豁免僱用所有外地勞工(包括外傭)的僱主繳付徵款的責任.

  3. 僱主每年的入息不少於約港幣186,000或其他資產的証明,例如銀行定期存款等.

  4. 海外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期為兩年.

  5. 家庭傭工只能在合約上訂明的住址執行家庭工作.家庭傭工如為任何其他人士兼職工作.原僱主,家庭傭工及非法僱用他/她的人士均可被檢控.

  6. 家庭傭工每星期可享有一天休息日.僱主亦可徵得傭工同意另定休息日,但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,或在本來休息日後的30天內.

  7. 僱主應為家庭傭工購買勞工或僱傭綜合保險.保險生效期應由家庭傭工踏足香港開始.

  8. 家庭傭工如損壞或遺失僱主財物,僱主可按值扣薪以作賠償. 金額以每宗港幣300元為限.如同期內有多宗同樣事件,扣除金額則以月薪之四分之一為限. 

  9. 家庭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五年或以上便可獲得長期服務金. 金額計算以最後月薪 X 2/3 X 年資.

  10. 不論家庭傭工完成僱傭合約或被開除,僱主都須負責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地的機票.

  11. 當家庭傭工完成合約或被解僱.僱主必須於七日內通知香港入境處.

  12. 家庭傭工為僱主服務滿三個月後,便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期的權益:
    a. 一月一日
    b. 農曆年初一
    c. 農曆年初二
    d. 農曆年初三
    e. 清明節
    f. 勞動節 (即五月一日)
    g. 端午節
    h. 特別行政區成立日(即七月一日)
    i. 國慶日(即十月一日)
    j. 中秋節翌日
    k. 重陽節
    l. 冬至或聖誕節(由僱主選定)
  13. 家庭傭工受僱滿12個月後,便可享受有薪年假.有薪年假日數可按年資遞增至最高14天,如下列:
    服務年期:1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7
    服務年期:2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7
    服務年期:3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8
    服務年期:4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9
    服務年期:5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10
    服務年期:6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11
    服務年期:7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12
    服務年期:8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13
    服務年期:9或以上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:14